電子票券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是由小田急電鐵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運營及提供應用程式「EMot」以及網站「EMot Online Tickets」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中銷售之電子通票、電子票券等(以下簡稱「電子票券」),在該電子票券條款中寫明適用本條款之服務(以下簡稱「個別化服務」)使用條款等。
1.定義
(1)「使用者」係指同意本使用條款,使用個別化服務之顧客。
(2)「電子票券個別使用條款」係指在「EMot服務條款」第1條中所定義「個別化服務使用條款」中,寫明適用本條款之「個別化服務使用條款」。
(3)「使用者賬戶」係指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賬戶。
(4)「使用終端設備」係指使用者在個別化服務中使用之資訊終端設備。
(5)「檢票二維條碼」係指一部分電子票券在透過本服務完成本公司規定之電子票券使用流程後,在畫面中顯示之二維條碼。
(6)「二維條碼掃描檢票終端」係指掃描檢票二維條碼,顯示有效性確認結果之裝置。
2.本條款之適用範圍
(1)本條款規定了個別化服務之使用條款及使用注意事項等,適用於使用者。
(2)使用者在使用個別化服務時,除遵守本條款外,還應遵守所使用電子票券相關之電子票券個別使用條款、本服務使用條款及其他本公司另行規定之使用條件、使用條款及其他通知(以下統稱為「本條款等」)。
(3)本公司可能會變更本條款等內容。若有變更,在確定變更日期後,事先透過本公司認為合適之方式告知使用者該條款變更日期及變更內容,該變更生效後,使用者使用個別化服務時,即視為使用者同意該變更內容。
(4)使用者使用個別化服務,即視為同意本條款等。
3.協定生效時間
(1)使用者透過本服務完成規定之購買申請流程,本公司透過本服務中顯示電子票券之處理及實施其他本公司規定之資訊處理,向使用者提供使用個別化服務所需之資訊時,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以本條款等為內容之個別化服務使用協定生效。
(2)使用者同意依據使用終端設備性能不同,可能無法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並對此不提出異議。
4.電子票券購買及轉讓
(1)使用者在本服務中輸入必填項,並同意本條款等各條目後,即可購買電子票券。
(2)使用者可持有未使用電子票券張數為每種電子票券最多10張。
(3)若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成年被撫養人、被監護人或被幫扶人,則必須征得法定代理人、撫養人、監護人或幫扶人之同意(包括同意本條款等)後,方可購買電子票券。
(4)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中轉讓功能,可以將已購買電子票券轉讓給其他使用者(以下簡稱「受讓人」)。受讓人接受電子票券,即視為同意本條款等。
5.電子票券之效力及使用方法
(1)使用者在每台使用終端設備,每次只能同時掃描1張電子票券。
(2)使用者透過本服務完成本公司規定之電子票券使用流程後,可透過以下方法及本公司規定方法使用電子票券。
(a)在車站內其他設施入場時或乘車時,可以透過本服務向鐵道站務員、公車乘務員、索道及纜車工作人員、客船工作人員、其他可使用電子票券設施之工作人員出示可顯示電子票券有效期等畫面之方法
(b)在設有二維條碼掃描檢票終端之鐵路車站等檢票口,使用該終端掃描檢票二維條碼之方法
(3)由於使用終端設備丟失、電池耗盡等原因,無法在使用終端設備顯示電子票券時,不能使用電子票券。
6.電子票券提供時間等
(1)本公司會在本服務中標示電子票券申請及發售時間。
(2)電子票券申請及發售時間,可能會未經預告而變更。
7.退票
(1)關於周遊券及未開始使用電子票券退票,以該電子票券相關之電子票券個別使用條款為准。
(2)電子票券退票手續,僅已購買該電子票券之使用者方可辦理。
8.禁用電子票券時
(1)使用者透過本服務辦理退會手續,刪除使用者賬戶時,該使用者賬戶中所持有電子票券將失效。
(2)電子票券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時將失效。
(a) 電子票券相關之本服務畫面顯示等,未經本公司許可進行修改並使用時
(b) 非法使用其他電子票券時
(c) 有本條款第9項各目規定之禁止行為,購買或使用電子票券時
(d) 其他違反本條款等之情況
9.禁止事項
使用者在使用個別化服務時,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犯罪行為或勾結犯罪之行為
(2)輸入或傳送違反事實資訊之行為,或者竄改或刪除資訊之行為
(3)妨礙個別化服務運營之行為
(4)偽裝成協力廠商,使用個別化服務之行為
(5)違反法令法規或公序良俗,或對其他使用者或協力廠商造成不利之行為
(6)助長上述各項行為之行為
(7)本公司認定恐有符合上述各項之虞之行為
(8)其他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10.使用者之責任
(1)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等之行為、違規或非法行為而對本公司或協力廠商造成損失時,使用者應向本公司或協力廠商賠償損失。
(2)使用者因使用個別化服務而對協力廠商造成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並予以解決,不得對本公司造成任何損害。
11.免責聲明
(1)本公司對個別化服務以及個別化服務提供之準確性、完整性、最新性、實用性、運行、品質等不做任何保證,對因使用個別化服務而造成使用者或協力廠商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2) 依據本條款第12項或第13項變更或終止提供個別化服務時,本公司不對使用者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3) 使用個別化服務時,若使用者之間或協力廠商之間發生糾紛,應在當事人之間解決,使用者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請求或投訴。
(4)出現以下情況,由此給使用者或協力廠商帶來任何損害或損失,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之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a)使用終端設備故障等以及通信業者及網路供應商發生線路故障、系統故障等造成使用者等損失等
(b)因本條款第3項第2目規定之理由而無法使用個別化服務而造成使用者損失等
(c)由於使用者故意、過失等原因,協力廠商使用、變更、退票等造成使用者等之損失等
(d)其他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使用者等之損失等
12.個別化服務中止、中斷
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會未經通知使用者,中止或中斷提供個別化服務。
(1)定期或緊急進行本服務或個別化服務之系統維護,以及本服務依本條款等中止或中斷服務等情況
(2)因通信業者及網路供應商發生線路故障、系統故障等,難以提供本服務或個別化服務時
(3)發生戰爭、暴動、地震、火災、停電等緊急情況
(4)其他本公司認定為影響個別化服務運營之情況
13.個別化服務之變更、廢止等
本公司可以在未經使用者同意及事先通知之情況下添加、更改或減少個別化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
14.可分割性
若本條款中任何條款或其中一部分條款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等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條款無效,其他部分仍然具有完全效力。
15.准據法
本條款受日本法律管轄,並按日本法律解釋執行。
16.合意管轄
關於使用個別化服務產生之一切糾紛,以東京地方法院為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截至2022年3月2日